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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6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何金樑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最高法院79年台聲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更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840元整,及聲請更正聲請事項內容為:(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8,399元,暨自民國93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879,441元,及其中208,524元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依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欄所示,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應給付256,923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程序費用500元,本院經審核而依該請求標的及數量核發支付命令,其內容並無錯誤。債權人本件聲請更正請求標的金額,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