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605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務人林冠德(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