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0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605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冠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務人林冠德(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