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10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3號債 權 人 鄉林新月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至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宜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葉至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未繳交管理費之相關釋明資料,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10)。

㈤提出債務人紀宜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