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247號債 權 人 石正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旻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得對債務人吳旻儒請求工程介紹費(監造服務費)之依
據及相關釋明文件(因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50萬元之費用為正新營造公司之承諾,且所附證物工程合約書內容亦未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0萬元之字樣,亦無債務人之簽章,其餘所附資料復無債務人同意代正新營造公司給付費用之記載)。
㈡提出工程介紹費(監造服務費)已屆期而得請求給付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