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409號債 權 人 靜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銘任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賴建宏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國順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按日加計應返還價款0.5%之遲延利息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