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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4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927號債 權 人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力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1年11月

30日」?㈢確認債權金額為何?因聲請狀記載柒萬捌仟零佰零拾元,與證物記載尾款金額78,000元不符。

㈣提出債務人王力平(住○○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