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49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935號債 權 人 陳石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盛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損害金420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㈡提出請求損害金每月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