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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5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545號債 權 人 魏細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保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在消費借貸契約(總計新臺幣6,3

01,930元)之證據,及借據已屆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固提出匯款收據影本,惟匯款之原因多端,未能釋明上開返還借款之請求。)。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第三人楊美金(新臺幣3,724,000元之借款

債務),及債權人代為清償該債務之證據。(債權人固提出支票影本,惟支票為無因證券,未能釋明上開返還代償金額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