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679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劉淼超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許智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與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點之聲明,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