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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6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986號債 權 人 林威全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慧媚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陳報請求金額76,503元之計算式。㈢陳報承攬人究為施工單位之「冠天下工程行」或「冠天下工程有限公司」,併更正債權人名稱。㈣110年7月29日之估價單無當事人簽章,請提出請求該筆工程款之釋明資料。㈤110年7月22日之簽名為「林慈倫」,非債務人,請確認本件請求工程款之對象姓名。】,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