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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1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758號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俊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17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因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載,專案補貼款係因被告未依約給付電信費用所衍生之違約金而預定之損害賠償之「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