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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7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債 權 人 李葳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子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嚴子雲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嚴子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違規罰緩收據影本、ETAG過路費用收據影本、停車費收據影本、欠費罰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