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519號債 權 人 李葳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子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嚴子雲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嚴子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違規罰緩收據影本、ETAG過路費用收據影本、停車費收據影本、欠費罰款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