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281號債 權 人 涂浩中債 務 人 顏志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顏志倫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報違約損害賠償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3月30日具狀補正,惟其並未提出約定以一萬元作為違約損害賠償金額之釋明資料,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