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聲 請 人 李玫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並非票據號碼TC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人及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
★如聲請人僅係受款人之代理人,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併具狀更正聲請人。
二、請確認聲請人姓名為李「玫」娟抑或李「玟」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