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何錦坤相 對 人 何惠美
林世偉林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何惠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肆仟叄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世偉、林世凱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於110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已於111年3月28日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何惠美負擔2分之1,餘由相對人林世凱、林世偉各負擔4分之1。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88,7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揆諸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何惠美負擔94,356元(計算式:188,712×1/2=94,356,元以下4捨5入),相對人林世凱、林世偉負擔47,178元(計算式:188712×1/4=47,178,元以下4捨5入),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基上,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附表: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元)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8,712 聲請人預納 估價費 80,000 聲請人預納 總計 18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