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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聲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葉芝青即 原 告即被上訴人

温思婷温思晴相 對 人 曾啓祥即 被 告即 上訴人

温東澤温曉菁温莉甄温金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位內關於温東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