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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相 對 人 陳妍伶債 務 人 賴竹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7年9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9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款、借款、租金、分期付款買賣及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遲延給付車輛及機械分期款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5.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賴竹萱,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賴竹萱於107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890,000元,約定有利息,清償日期即本票到期日為109年5月11日,此有卷附本票影本乙紙為憑。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787,465元及利息等。而債務人已於110年4月22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贈與登記與相對人陳妍伶,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及債務人賴竹萱、相對人陳妍伶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太平區 永成 1204-2 83.48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5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店舖、住房、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7.40 二層:47.40 三層:47.40 突出物一層:16.82 合計:159.02 陽台:13.17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