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聲 請 人 劉議駿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有89年度營業稅及罰緩未繳納,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17號非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