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537號聲 請 人 林慶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疑義尚待臺中市政府辦理,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3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2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