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聲 請 人 周聰來

周陳玉英許文河黃正標王育鵬陳阿香黃甄瑜黎昌宇黃益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宣智為公示送達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示送達與原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附件四臺中向上郵局存證信函第382號第4、5頁附表一誤寫、誤植內容一節,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