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聲 請 人 謝雪珠相 對 人 巴黎之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3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051號裁定命聲請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90元,並已由聲請人繳納在案,是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合計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6,390元,依前揭系爭事件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9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