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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306號聲 請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判決確定,聲請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9,643,000元為擔保(109年度存字第526號)。因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即可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裁定返還之必要。因此,債權人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290號民事裁定,為相對人提供9,643,000元之擔保,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26號提存後,在28,927,500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16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8,927,500元暨利息而由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此有調上開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強制執行及提存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憑。是依上揭說明,兩造間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既已由聲請人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尚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其本件所為聲請,核非必要,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