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977號聲 請 人 賴志嘉
姚美雪姚美紅劉炳猷陳坤益董建宗
馬益群王麗文楊維莉林素蓮陸慧玲
邱文彬林瑩玲邱文玲林玟貝林玟邑簡美華相 對 人 熊貓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伯宸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33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13號(下稱系爭事件)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參系爭事件卷,頁73,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413號裁定命聲請人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335元,並已由聲請人繳納在案(參系爭事件卷,頁85、86、91,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13號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是聲請人於系爭事件合計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17,335元,依前揭系爭事件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335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