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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輔宣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麗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