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1號聲 請 人 Robert Graham Moxham(即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Robert Graham Moxham為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伍德邁亞洲機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伍德邁公司)之清算人,伍德邁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伍德邁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伍德邁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承認財報證明及指定簿冊保存人、聲請人護照、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之節譯文為證。而伍德邁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4號於111年5月2日准予備查,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8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11年度司司字第4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指定聲請人為伍德邁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