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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洪偉昱相 對 人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裁定解散,未具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按。聲請人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