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3號聲 請 人 王台珍
王台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相 對 人 申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卓立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黃峰榮會計師(懋鋒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地址:臺中市○○區○○○街○○○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及如附件所示各貨物名稱欄交易之買賣契約、進口報單資料、送貨單、付款憑證。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惟林耕州會計師日前具狀向本院辭任檢查人,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以109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准予解任在案,故認有更換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二、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少數股東之檢查權,係因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並無監察權可資行使,為保障少數股東仍得於一定要件下檢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賦予此項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權限,顯見股東檢查權之行使,事實上即係透過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予以落實。惟檢查人進行公司業務等檢查時,如發生檢查人辭任之情事,基於檢查人係為踐行股東檢查權而存在之法理,自應賦予原聲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新任檢查人之權限。
三、經查,聲請人王台德、王台珍分別持有相對人之股份4,067股、1,117股等情,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2,000股之百分之43.2,並繼續持有該股份6個月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又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7月16日以109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選派林耕州會計師為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檢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另相對人提起抗告、再抗告,分別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0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非抗字第57號裁定予以駁回。嗣林耕州會計師於111年5月12日向本院聲請辭任檢查人,復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以109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准予解任在案。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新任檢查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於公司法第285條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下稱臺中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相對人檢查人之人選,該公會推派黃鋒榮會計師,而黃鋒榮會計師亦有意願擔任本件之檢查人,有該會111年7月6日中市會字第1110510號函文、本院於111年9月7日之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第91至92頁)。本院審酌黃鋒榮會計師為碩士,曾經擔任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專門委員、逢甲大學兼任講師等職務,現職為懋鋒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有臺中會計師公會上開函文檢附之會計師學經歷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以其經歷及專長,應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爰選派黃鋒榮會計師(地址:臺中市○○區○○○街○○○號,電話00-00000000)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