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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謝佳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泉宥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相對人泉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