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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當事人間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110年5月間裁定送達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准清算展期至111年6月25日止,茲因監理登記為公司所有之汽車(動產)下落不明,仍在追尋釐清中,目前尚難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0年6月25日中院麟民縱110司27字第1100044525號公告在案;又該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90號裁定准展期至111年6月25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申敘理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

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