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樓美鐘訴訟代理人 江詩棻相 對 人 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屹翔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鄭屹翔,應予解任。

選派周家年律師為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公司解散後,即須清算其財產,俾資結束,以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此有賴公司清算人克盡職責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清算事務;若清算人怠忽職責,遲未履行清算職務,實有礙債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1日經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廢止登記,又相對人章程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亦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自應以相對人之全體董事即鄭屹翔、洪綺憶及陳志峯等3人為法定清算人。惟洪綺憶及陳志峯以相對人為被告先後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業經確認洪綺憶及陳志峯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在案,則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為鄭屹翔。詎鄭屹翔經註記為失蹤人口,迄未向法院呈報就任清算人,亦未依公司法規定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顯見其未善盡清算人義務。又相對人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47,909,057元,伊乃相對人之稅捐債權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爰促請法院依職權解任法定清算人鄭屹翔職務,並聲請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欠稅人存款資料

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95年7月11日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6號、100年度訴字第1388號民事判決、新北○○○○○○○○111年9月2日函為證(見本院卷第27-28頁、第45-47頁、第51頁、第73-74頁、第77-103頁、第111-122頁、第131-135頁),自堪信為真實。準此,相對人既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相對人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就清算人未另有規定或另選任,故應以全體董事即鄭屹翔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惟鄭屹翔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223-245頁),且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分署)通知鄭屹翔應於110年7月8日親至據實報告財產狀況,鄭屹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自動繳清積欠稅額;又經臺中分署查訪其戶籍址,其胞姊鄭惠娟表示鄭屹翔自94年起未與家人聯繫,至今不知去向;鄭屹翔於96年5月9日即經臺灣新北地院通緝迄今等情,並有臺中分署命令、送達證書、執行筆錄、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5-158頁、第247頁),足見鄭屹翔確實未積極辦理相對人清算程序,且未積極執行了結相對人現務及清償債務之清算人職務,復參以相對人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已逾16年,鄭屹翔仍未完成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堪認其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如繼續由其擔任清算人,恐不利於清算事務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解任其清算人之任務,以利辦理後續清算事務。

㈡又相對人尚未清算完結,而鄭屹翔之清算人職務經本院解任

後,已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定相對人之清算人,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同法第2項聲請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為有理由。爰審酌本件選派清算人之實益,在於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並催告申報債權、清償債務,以了結公司現務,保障債權人及股東權益,以具法律或會計專業之人擔任較為適宜,又周家年律師已陳明有意願擔任,有111年12月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頁),且其律師事務所位在臺中市,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應屬便利,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周家年律師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爰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