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0號聲 請 人 楊桂鳳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楊桂鳳為隆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隆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就任隆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億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民國110年9月14日中院平非捌110司司283字第1109002649號函准予備查。又隆億公司嗣於111年4月15日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10月20日中院平非捌111司司350字第1119013074號函准予備查,隆億公司並決議指定伊為清算完結後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伊並同意擔任隆億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伊為隆億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隆億公司111年5月12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會簽到簿、同意書、隆億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明細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司字第35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110年度司司字第28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楊桂鳳為隆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