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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張育豐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中熒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