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羅陸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暨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羅陸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暨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 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