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汪洲益相 對 人 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麗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係翔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益公司)之董事長,其聲請翔益公司解散,參酌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合先敘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翔益公司於民國80年6 月經核准設立,本欲從事開發山坡地委託營造廠商興建納骨塔位出租出售業務,因未能順利開展業務,相對人所有土地、資產均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取償,經分配後尚負債累累,委託營造廠商興建納骨塔位出租出售事業已無法進行及達成,公司之經營顯具有重大困難,無法繼續經營,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三、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101年度至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9頁、61至95頁)。
㈡聲請人到庭陳稱:因翔益公司一些董監事及股東為避免債務
都跑掉了,無法召集開會,且公司已經沒有經營10幾年了,找不到股東開會決議解散,所以聲請法院裁定解散等語(見本院卷107、108頁)。又相對人之監察人游麗玉亦具狀陳稱:相對人自80年6月核准設立後,擬從事開發山坡地委託營造廠興建納骨塔位出租出售業務,惟迄今未能順利開展業務,相對人於101年度累積虧損41,110,506元,102年度累積虧損41,109,173元,103年度迄109年度營業收入均為0元,累積虧損已達58,389,135元,相對人不但已將資本額虧損殆盡,尚且負債28,389,135元,公司經營顯然有重大困難,無法繼續經營等語(見本院卷115至117頁)。又本件聲請事件,經本院依法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意見,據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函覆本院謂:翔益公司核准設立中,尚無違反公司登記相關規定,關於裁定解散相關事宜,本府無意見等語,有臺中市政府111年2 月17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088040 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基上,相對人公司目前確無營業之事實,董事與監察人主觀上亦均無經營之意願,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之情事,在相對人公司尚未依法進行解散清算程序,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前,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