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管芥寬
林家賢蔣啟勛林勇呈段傳叡
陳智榮
饒孟傑李懷恩李進弦
張景森
林聖峯杜明修詹建泓陳俊晏方◯峰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方◯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當事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