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介欽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管芥寬
林家賢蔣啟勛林勇呈段傳叡
陳智榮
饒孟傑李懷恩李進弦張景森
林聖峯杜明修詹建泓陳俊晏方乙峰方建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裁定以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陳報上開事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上移調字第480號調解成立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70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