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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全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賴水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彥翔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聲請假處分,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