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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再微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微字第3號再審原告 郭金澤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再微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法 官 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