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 原告 陳翊鋒再審 被告 華山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嘉豐再審 被告 蔡慧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82號、111年9月16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程序之進行採續審制,第二審法院就上訴事件為本案判決時,對於當事人在第一審所為關於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及提出之各項攻擊或防禦方法,均已重為審查,故同法第496條第3項明定當事人不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再審原告對本院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8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一審判決,然再審原告已就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再審原告即不得再對原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對原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確定判決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判決,再審原告因該案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而不得上訴,故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宣示時即確定。是再審原告於111年10月14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於法尚無不合。
三、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原一審已自認再審原告自喪失黃金項鍊(下稱系爭項鍊)占有之時起2年內,已向再審被告請求回復系爭項鍊,原確定判決卻未將之採為判決基礎,反而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又系爭項鍊係再審原告向再審被告華山珠寶有限公司(下稱華山公司)購買,華山公司並開具蓋有其章戳之單據予再審原告,是再審被告既知悉系爭項鍊非訴外人張美娟(已歿)所有,竟未於張美娟出售系爭項鍊時要求其提出購入來源證明,僅抄錄張美娟之身分資料,亦已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當舖業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另華山公司於原一審即同意若再審原告願意償還21萬元,華山公司即願意返還系爭項鍊予再審原告,已認諾再審原告之備位請求,然原確定判決卻仍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亦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是原確定判決既有上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一)原確定判決廢棄。(二)先位聲明:再審被告應將系爭項鍊返還再審原告。(三)備位聲明:再審被告應於再審原告給付21萬元之同時,將系爭項鍊返還再審原告。
四、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五、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惟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得再就該事由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同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再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再審理由,係指針對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無須另經調查辯論,即可判定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斷結果而言。查再審原告就本件再審事由,已於對原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主張相同事由,並作為攻擊防禦方法,經原確定判決審酌後認定本件無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8條,當舖業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且再審被告並未自認再審原告有於2年內請求回復系爭項鍊,亦未認諾再審原告之備位請求等情,有原確定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46頁),其再審事由與上訴理由並無不同,故不論再審原告之主張是否屬實,既經原確定判決認上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原確定判決依其認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亦無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事。是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
六、綜上所述,再審原告對原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對原確定判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則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法 官 董庭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