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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審原告 趙深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