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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66號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被 上訴人 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富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38號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