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9號聲 請 人 羅來勤相 對 人 富耕家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及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