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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專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登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