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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149 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勞小字第149號原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訴訟代理人 江姵儒

林孟萱被 告 廖哲誼

廖瑞振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149號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法院書記官 吳淑願通 譯 黃惠貞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4,246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吳淑願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