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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33 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33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通 譯 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977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減縮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判決,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正本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