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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48號上 訴 人 李安妮被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世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回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裁判案由:繳回溢領薪資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