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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被 告 良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良文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4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通 譯 黃雯琪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3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克雯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