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77號原 告 張源昌被 告 周明溪即冠明冷凍電器行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代工費用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81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