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被 告 寶瑩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沅儒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4,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