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4號原 告 朱世烈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185元(含舊制退休金差額2,751,365元、加班費715,220元及特休未休工資42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341元(計算式:39,511元×2/3=26,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0元(計算式:39,511元-26,341元=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